第四天,上午十点。
全体实习生和初级助理的邮箱里同时弹进一封通知。
发件人:君恒律师事务所培训管理委员会。
标题:第三季度实习生模拟法庭对抗赛——分组及规则。
姜岚点开附件,扫了一遍。
规则不复杂。两人一组,抽签决定案件类型,各代理一方,模拟法庭辩论,评审打分。胜出的组获得额外积分,这个积分直接计入实习期末的考核总分。
分组方式是自由组合。
“自由组合”这四个字在律所的语境里翻译过来就是:你得自己找搭档,找不到是你的问题。
办公区里立刻热闹起来。实习生们三三两两凑在一起,压低声音讨论谁跟谁。姜岚没动,继续做手头的合同审查。
十点二十,赵凯从茶水间端着杯水走回来,经过她工位的时候脚步放慢了半拍。
姜岚没抬头。
赵凯继续走了。
十一点,组队名单陆续提交到培训管理委员会的系统里。姜岚打开后台看了一下进度——六个实习生,已经提交了两组。剩下她和另一个叫周恒的实习生还没配对。
她站起来,走到周恒工位旁边。
周恒正在跟赵凯说话。
“——行,那咱俩一组。”周恒点头,在系统里填上了赵凯的名字。
赵凯靠在椅背上,拿水杯的手晃了晃,余光扫过姜岚。
周恒这才注意到姜岚站在旁边,脸上有点尴尬:“姜宁,你——”
“没事。”姜岚转身回了工位。
十一点半,系统显示:三组已满。姜岚是唯一没有搭档的人。
她给培训委员会发了一封邮件,措辞简短:因分组人数为单数,申请以个人形式参赛。
回复很快。培训委员会的人大概也头疼这种边角料问题,回了一句:批准,但个人参赛者需同时完成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准备工作,辩论环节由委员会指定对手。
工作量翻倍。
赵凯看到这封回复的时候,嘴角动了一下。他没笑,但坐在旁边的周恒替他笑了。
“单人组?那不是给自己挖坑吗?”周恒声音不大,但开放工位区这种地方,只要不是贴耳朵说的,隔两个座位都能听见。
姜岚没接话。她在翻案件类型的抽签池。
模拟法庭的案件库一共收录了十二类纠纷,涵盖合同、侵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公司治理等等。每组抽签决定案件类型,抽到什么做什么。
但规则里有一条补充说明:个人参赛者可自选案件类型。
这条补充说明大概是委员会为了补偿单人组的劣势临时加的,藏在附件最后一页的脚注里,字号比正文小两号。
姜岚看到了。
她选了劳动仲裁。
这个选择让赵凯在当天下午知道之后愣了三秒。劳动仲裁是模拟法庭案件库里最冷门的类型,抽签池里十二个实习生,从来没人主动碰过。原因很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逻辑跟商事案件完全不同,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仲裁前置程序、社保基数核算,全是细碎的技术活,出不了彩。
赵凯擅长商事纠纷。他父亲的事务所以公司法和并购业务见长,他从大二开始就在那个环境里泡着,案例储备、话术体系、辩论节奏,全是商事那一套。
劳动仲裁他碰都没碰过。
姜岚选这个方向,等于把赵凯所有的经验优势清零。
不是正面硬刚,是绕开。
赵凯用了大概半天时间消化这件事。到下班之前,他做了一个决定。
——
第五天,模拟法庭对抗赛前一天。
姜岚收到了一封系统通知:个人参赛者的指定对手已确认——方旭东律师。
方旭东。
姜岚在内部通讯录里查了一下这个名字。执业十一年,诉讼部副主任,主攻劳动法方向,去年代理了三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全胜。律所内部评价体系里,他有一个非官方的绰号:老方。
“老方”不是因为年纪大。是因为他盘问证人的风格跟老式审讯一样——慢、细、不留余地。带教过的实习生私下说,被老方交叉质证过一轮,比考研面试还难受。
给一个单人参赛的实习生安排一个执业十一年的诉讼部副主任做对手。
这不是练习,这是处刑。
姜岚把通知邮件关掉,打开劳动仲裁的案件材料继续准备。
赵凯的工位上,他正在跟周恒讨论明天的商事案件分工。讨论到一半,他掏出手机,给一个微信备注为“陈主任助理”的联系人发了条消息。
消息内容姜岚看不到。但半小时后,方旭东从诉讼部那层楼下来,在茶水间跟陈主任的助理聊了几分钟。聊完之后方旭东的表情没什么变化,但他回去的时候路过实习生办公区,专门往里看了一眼。
视线落在姜岚的工位上。
停了两秒,走了。
——
第六天。模拟法庭。
地点在律所十八楼的多功能会议厅,平时用来开年会和客户招待会,今天被改成了临时法庭的布局。原告席、被告席、审判台、旁听席,该有的都有,连法槌都摆了一把——虽然是个塑料的。
上午九点,三组选手依次进行。
姜岚被排在最后一组。
前两组的对抗中规中矩。赵凯和周恒那组抽到了股权转让纠纷,赵凯代理原告,发挥稳定,引用了四个类案判例,结论部分逻辑清楚,评审给了七十八分。不算高,但也不丢人。
赵凯走下台的时候特意看了一眼旁听席后排。
林远坐在最后一排靠墙的位置,面前没放任何东西,双手交叠搁在膝盖上。他什么时候来的,没人注意到。
上午十点四十五,最后一组。
姜岚站在被告席后面。方旭东坐在对面的原告席,翻着手里的材料,没看她。
案件是一起劳动仲裁:某互联网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一名产品经理的劳动合同,该产品经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姜岚代理被申请人——也就是公司方。方旭东代理申请人——被解雇的产品经理。
从纸面实力看,这个对局没有悬念。一个实习第一周的新人对一个干了十一年劳动法的老手,结果写在开场之前。旁听席上几个律师助理已经在小声聊天了,有人甚至掏出手机开始刷消息。
方旭东先陈述。
他的开场很标准,把事实部分拆成了三段:解雇通知的程序问题、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瑕疵、以及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每一段都附了法条和判例编号,不急不慢,条理清晰。
讲完之后,他放下材料,往椅背上一靠。
该姜岚了。
她站起来。没有翻材料。
“方律师,我有一个问题想先确认。”
方旭东没预料到她会跳过陈述环节直接发问。他眉头皱了一下:“你先做你的陈述。”
“我的陈述建立在一个前提上,这个前提需要对方先确认。”
主持模拟法庭的培训委员会委员看了看规则手册,犹豫了两秒:“允许。被告方可以先向原告方确认事实问题。”
姜岚点头。
“方律师,你刚才陈述中引用的三个判例,编号分别是(2021)京01民终4723号、(2022)沪02民终1156号、和(2020)粤03民终887号。对吧?”
方旭东:“对。”
“第一个判例,(2021)京01民终4723号,二审判决书第十七页第三段,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你引用的是这个结论。”
方旭东:“是。”
“但同一份判决书的第二十一页,法院在论述部分还写了一段话。你没有引。”
方旭东的手停在桌面上。
姜岚没等他回应,直接背了出来:“'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未能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劳动者在入职时签署的员工手册确认书中已明确知悉相关条款内容。本院在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性时,对劳动者的知悉程度予以考量,但因用人单位未就此充分举证,故未采纳其抗辩意见。'”
她停了一秒。
“法院没有否定'劳动者知悉'这个抗辩方向,只是因为用人单位举证不力才没采纳。换句话说,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在签署入职文件时已经充分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民主程序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解除行为违法。”
“方律师,本案的案件材料第三页,申请人的入职档案里有一份《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上面有申请人本人的签字和指纹。你在陈述里跳过了这份证据。”
她的声音不大,语速平稳,没有任何抑扬顿挫的修辞效果。但旁听席上刷手机的那几个人已经把手机放下了。
方旭东的脸色沉下来。
他不是被问住了——以他的经验,这个反驳他有三种方式可以化解。让他不舒服的是一个实习生跳过常规陈述、用反问开局这种打法本身。这不是模拟法庭的通行做法。实习生应该按部就班地陈述事实、适用法律、引用判例、得出结论。这个姜宁——或者叫姜岚——一上来就去拆对方的证据链,像个打了五年诉讼的诉讼律师。
“签收确认书只能证明劳动者收到了员工手册,不能证明劳动者理解并认同其中条款。”方旭东迅速组织反驳,“且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方律师,”姜岚打断了他,“你引的第二个判例,(2022)沪02民终1156号,判决书第九页,法院原话:'劳动者签署员工手册确认书的行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已知悉手册内容。'这是你自己选的判例。”
方旭东手里的笔顿了一下。
他确实引了这个判例,但他引的是该判例关于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部分,不是关于签收确认书效力的部分。同一份判决书,不同的段落,被姜岚拎出来反过来打他。
用他的枪,打他的人。
旁听席左侧第三排,有个律师助理小声跟旁边的人说了一句什么。旁边那个人忍了一下没笑出来。
方旭东调整了一下坐姿。他是个老手,不会被一个实习生的反问带偏节奏。他放弃了正面回应签收确认书的问题,转向第三个论点——举证责任分配。
“即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用人单位仍需证明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三十九条第二项。”姜岚接上了。
方旭东停了。
“你要引的是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我帮你省点时间。这一条的适用前提是'严重'二字的认定标准。”姜岚翻开桌上的材料,抽出一张纸,“案件材料第七页,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列了六种'严重违反'的具体情形。申请人的行为——连续三天旷工——对应的是第十二条第三款。这条规定的处罚结果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留出警告或降级的弹性空间。”
她把那张纸放下。
“方律师,你的三个论点——民主程序瑕疵、签收确认书效力、举证责任分配——构成的是一个标准的劳动者维权框架。框架本身没问题。但你在填充这个框架的时候,选择性地使用了判例的部分段落,忽略了同一判例中对你不利的论述。这不是逻辑问题,是选材问题。”
方旭东把笔往桌上一搁。
声音不大,但搁的力道让笔弹了一下,滚到桌子边缘才停住。
“你是在教我怎么选判例?”
他的语气没有升高,但会议厅里的温度变了。十一年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被一个实习第一周的新人当面说“选材有问题”,这句话的杀伤力不在于对错,在于场合。
旁听席安静了。
姜岚看着他,没退让,也没追击。
“我没有教你。我在陈述我方的抗辩理由。”
顿了一下。
“方律师的辩护策略是教科书级别的,每一步都有判例支撑,每一个论点都经过充分论证。但教科书的问题在于——它假设对方也按教科书出牌。”
方旭东没接话。他盯着姜岚看了大约四秒,然后低头翻自己的材料。
这四秒里,赵凯在旁听席第二排坐立不安。
事情不该是这样发展的。方旭东是他通过陈主任助理那条线“建议”给培训委员会的对手人选。他的算盘很简单——让最严苛的资深律师碾压一个单人参赛的实习生,碾完之后,姜岚的分数会很难看,而他的七十八分就不算低了。
但现在方旭东非但没碾压,反而被一个实习生逼得当众搁笔。
赵凯的手伸进口袋,摸到手机。
他开始打字。
打的是一条微信消息,发给坐在旁听席另一侧的周恒。内容只有四个字:“弄点动静。”
周恒看到消息,犹豫了两秒,然后把手机调成震动模式,在桌面上连续按了三下电源键。
嗡——嗡——嗡。
震动声在安静的会议厅里被放大了。
姜岚正在陈述的节奏被打断了半拍。她往声音来源的方向看了一眼。
“把手机关了。”
声音从后排传来。
不是培训委员会的人说的。是林远。
他一直坐在最后一排没出过声。这是他今天开口说的第一句话。
周恒的手一抖,把手机塞进了裤兜,脖子缩了一截。赵凯盯着自己的膝盖,喉结动了一下,没敢回头。
安静恢复了。
姜岚继续。
她进入了辩论的最后阶段。前面的反问拆掉了方旭东的论证框架,接下来该立自己的了。
“我方最后补充一个论点。”她翻到材料最后一页,“关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义务。”
她引了一条法规。
不是《劳动合同法》里的常见条款。是一条极其冷门的规定——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这条意见在实务中很少被单独引用,因为它的适用场景极其狭窄:只有在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对解除事由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这条意见才能被用来强化用人单位的通知程序合规性。
“根据该意见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保留送达回执。本案中,被申请人公司在解除通知中附了完整的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条款引用,且通过EMS寄送并由申请人本人签收。送达程序完整,通知内容充分。”
她合上材料。
“以上是我方全部陈述。”
旁听席后排。
林远的手搭在椅子扶手上,手指弯了一下。
1995年的劳动部意见第四十条。
这条法规他见过。不是在教科书里见的,不是在数据库里检索到的。
是在一份案卷里。
很久以前的案卷。
他的目光从姜岚身上移开,落在面前的椅背上。停了大概两秒。
然后他站起来。
所有人都看向他。
“评分。”林远走到评审席旁边,跟培训委员会的两个委员低声交换了几句意见。
三分钟后,成绩出来了。
姜岚,九十一分。全场最高。
赵凯的七十八分挂在评分表的第三行,上面是另一组的八十二分,下面是周恒的七十五分。
姜岚的九十一分写在最后一行,单独列着,旁边标注了一个括号:(个人参赛)。
赵凯盯着那个数字,没说话。周恒更不敢说话。
方旭东收拾完材料从原告席站起来,走过被告席的时候停了一下。他看了姜岚一眼,说了一句:“不错。”
没有多余的客套,说完就走了。从一个执业十一年的诉讼部副主任嘴里挤出这两个字,分量够了。
人散得很快。十二点刚过,会议厅里只剩下工作人员在收拾桌椅。姜岚把材料装进帆布包,往外走。
走廊上没什么人。她走到电梯口的时候,右边的消防通道门开了。
林远站在门里面。
不知道是刚从楼梯走上来,还是一直在这儿等着。
姜岚停下来。
林远没走出来。他站在消防通道和走廊的交界线上,一只手撑着门框。
两个人隔着两米的距离。
林远开口了。声音很轻,走廊里只有空调出风口的嗡嗡声。
“你不需要模仿任何人。”
说完他把消防通道的门松开。门在弹簧合页的作用下缓缓关上,最后一道缝隙里,姜岚看到他转身往楼梯上面走了。
她站在原地。
模仿。
他说的是模仿。
1995年劳动部意见第四十条——她是从父亲的旧案卷里看到的。那是父亲代理的最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卷宗里夹着一张手写的法条摘录卡片,字迹已经有些褪色,但条款编号和适用要点都标注得清清楚楚。
她在模拟法庭上引用这条法规的时候,脑子里闪过的是那张卡片上的字迹。
林远听出来了。
他听出了这条法规不是从数据库里检索到的。他听出了这条法规背后站着另一个人。
他认得那个人的思维方式。
姜岚低头看了一眼帆布包的拉链。拉链头上系着一个很旧的皮绳,皮绳是棕色的,打了一个死结。
那是父亲的。
她把帆布包往肩上提了提,走进电梯。
电梯门关上之前,她最后看了一眼消防通道的方向。
门已经合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