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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章节

更新时间:2026-11-07 18:27:19

公婆搬走当天,我在书房抽屉里发现房本不见了。丈夫说只是拿去补证,却不肯告诉我登记机关和用途。物业门口的监控显示,婆婆三天前拿走了一个文件袋。我带着身份证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却问我是不是林妍本人,因为系统里已经有一份我的过户申请

第1章 房本失踪

公婆搬走后,书房少了一个蓝色文件袋,里面是不动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等七份材料。

我叫林妍,三十二岁,在保险公司做理赔员。晚上七点四十,我捏着空文件夹问周成伟:“房本和购房合同呢?”

他在客厅拆纸箱:“拿去补证了。”

“哪个登记中心?什么时候拿的?”

“证件丢了,补办不是正常流程吗?”

我看向桌角的物业搬运登记单。三天前,婆婆登记了两辆货车,搬走时间是下午三点十六分,文件袋正是那天消失的。

“丢失补证需要原购房合同吗?”

周成伟把纸箱推到墙边:“我会处理,你别添乱。”

房子登记在我和周成伟名下,首付款有二十八万元来自我的工资存款,婚后贷款也一直从我的银行卡扣。书房抽屉上锁,钥匙只有我们两人有。

我拉开抽屉。装修合同、物业缴费单、贷款扣款通知都在,唯独文件袋和那张写着“共同购房”的首付款清单不见了。

周成伟伸手拿文件夹。我按住它:“把登记机关名称发我。”

“明天再说。”

“现在发。”

“房子没卖,证也没丢,你非要把家里弄得像审讯室吗?”

我把文件夹锁进抽屉:“我只确认材料在哪儿。”

他回到客厅,手机亮了一下,很快黑了。

婚后周成伟提议把照片、账单和重要聊天备份到家庭云盘。账号绑定我的手机号,设备列表里有他的旧手机。同步记录停在晚上八点零三分。

我点开聊天备份,看见三天前四点十一分,婆婆发来:“文件袋我拿到了,过户那天再补尾款,别让妍妍看见。”

下面是一段九秒语音,能听清“尾款……过户……小凯那边……”。

四点十七分,周成伟回复:“先别在微信说,等材料齐了再删。”

四点二十二分,婆婆又发:“中介说签名可以处理,放心。”

听到脚步声,我退出云盘,打开系统备份详情,把聊天时间、账号和文件编号截屏,存进工作邮箱草稿。

周成伟进门:“你在看什么?”

“家庭云盘。婆婆什么时候拿走文件袋的?”

“去补证。”

“她说过户那天补尾款。”

他的手停在杯沿:“你听错了。”

“语音在备份里。”

他拿出手机点了几下,云盘里的聊天记录立刻只剩空白时间线。

“看见了吗?什么都没有。”

我打开邮箱草稿,截图仍在,显示创建时间为周三二十点零六分。

他盯着屏幕:“你这是不信我?”

“我只信能留下记录的东西。”

“房子是夫妻共同的,过户不可能绕开你。你闹出去,爸妈刚搬走,邻居会怎么看?”

“我明天去登记中心查有没有申请。”

他没有回答。手机再次亮起,备注“老周中介”的消息只露出半句:“材料已经递了,签字页……”

周成伟迅速按灭屏幕。

第二天上午,我请假带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和银行卡流水,去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号A087,业务是“登记资料查询”。我发消息问周成伟:“补证受理编号发我。”

他很快回复:“还没办成。”

我再问:“哪家登记中心?”消息显示已读,却再无回应。

窗口叫到A087后,我说明要查询本人名下房屋登记状态及近期转移申请,并报出小区、楼栋和室号。

工作人员查完,眉头皱起:“有一笔转移登记申请,正在材料审查中。”

“申请人是谁?”

“核验身份后才能告知。”

“我是登记权利人。原件被家里人拿走,我没签过任何转让文件。”

工作人员说,材料里有授权委托和签名页,登记机关不能在窗口直接认定真伪。

我追问受让人。她确认姓名后回答:“周凯。”

周凯是周成伟的弟弟。

“转让价格呢?”

“八十万元。”

我说:“房贷余额还超过九十万元,八十万元转让不合理。请打印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和材料目录。”

负责人核验我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后,同意先打印受理信息。受理编号为2024-D-03176,申请日期是周三,事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转让方写着我和周成伟,受让方是周凯。

我盯着签名栏。那三个字像我的名字,落笔方向却完全不同。

工作人员问:“这是您本人签的吗?”

我出示工作排班:周三下午四点,我在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系统登录时间为16点02分至17点38分。

负责人说:“如果您否认签字,立即提交书面异议,并向公安机关反映可能伪造材料。”

我填写异议登记表,写明房屋坐落、受理编号及“本人未签署授权委托,不同意转移登记”,又把聊天截图、语音备份编号和受理单拍照发进工作邮箱。

走出大厅,我拨打110:“有人冒用我的身份,在登记中心提交房屋转移材料,申请把我的共同房产转给周凯。嫌疑人是周成伟、周凯和提交材料的中介。申请尚在审查,但已经受理。”

接警员让我带好身份证和受理单,在原地等民警。

这时,周成伟打来电话。我接通,只问:“你把我的签名交给谁了?”

沉默三秒后,他说:“你先回家,我们当面谈。”

远处警车停在登记中心门口,我按下了录音键。

第2章 申请被拦

按下录音键第十七秒,民警走来:“林妍,材料原件在谁手里?”

“公婆三天前拿走,周成伟可能交给了中介。”

我递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和受理编号2024-D-03176,说明签名、授权委托都不是我写的。

“房屋登记在谁名下?”

“我和周成伟。婚后买房,首付款、贷款都有我的转账记录。”

“登记完成了吗?”

“窗口说还在审查。”

民警记录后说:“夫妻财产争议,派出所不能直接撤销转移登记。签名伪造、材料冒用可能涉及刑事问题,先固定证据。”

“我能报警吗?”

“可以。先接报案登记,调查后判断是否立案。”

下午五点二十六分,我签下接报案登记表。民警逐项确认:“报案事项是疑似冒用身份、伪造签名,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尚未完成,关联人员包括周成伟、周凯及材料代办人员。”

我补充:“还有拿走文件袋的婆婆。”

民警备注“周成伟母亲”,又问:“有证据证明文件袋被拿走吗?”

“家庭云盘有聊天截图,物业监控能证明婆婆携文件袋进入中介门店。原始聊天在手机和云端都有。”

他提醒:“截图只是线索,原始载体要保留,不要删聊天,也不要只交转发图片。”

我签字后拿到接报案登记回执。

晚上七点零八分,派出所通知我领取受案回执,编号为海公受案字〔2024〕1876号,承办单位是经侦中队。

民警说:“受案不等于立案。我们会核实材料、签名来源和相关人员陈述。请整理原手机、云盘备份、工作考勤、付款凭证,以及长期使用的签名样本。”

“周成伟会知道吗?”

“依法调查时可能通知相关人员。先不要自行对质,防止证据被删。”

我把回执拍照发到工作邮箱,原件夹入文件袋。

第二天上午九点,我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调出受理编号后确认:“您的书面异议已经登记。”

我递交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受理信息和工作记录:“我否认授权委托及签名,请记录风险提示。”

工作人员核对:“异议是本人不同意转移登记,申请暂停审核并核查材料真实性?”

“对。”

“登记尚未完成。”

“提交异议后,房子会自动恢复原状态吗?”

“不会。登记机构不能仅凭陈述认定签名真伪,须结合原件、公安核查或生效法律文书判断。”

工作人员在申请上盖收件章,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并录入系统:“已记录‘共同登记权利人否认签署转移材料,存在身份冒用及签名争议,待核查’。”

我确认后签字。他又说,审核期间会依法审查,收到公安协查函后依程序处理。我收好盖章申请和凭证,没有要求口头承诺撤销。

下午六点十四分,门被敲了三次。猫眼里,周成伟和婆婆站在门外,婆婆手拎灰色文件袋。

我开门,只留一道缝。

周成伟说:“把报警撤了,事情还有商量。”

婆婆塞来一张打印纸:“签撤回说明,登记中心就不会继续查。”

我没接。

周成伟压低声音:“房子是我父母婚前出资买的,你只是后来还贷,没必要闹大。”

“购房合同哪天签的?把合同和付款凭证拿来。”

婆婆说:“首付款、装修都是我们出的。”

我指着文件袋:“那为什么把受让人写成周凯?”

周成伟按住门:“家庭内部安排,先放在周凯名下,贷款和居住方便。”

“八十万元也方便?”

他停了两秒:“登记中心填的价格不代表真实交易。”

我开启录音。

他皱眉:“夫妻说话也要录?”

“涉及房屋转让,我要留证。”

婆婆把撤回说明拍在鞋柜上:“不签就别住。”

我取出受案回执。周成伟看完问:“你真报案了?”

“回执在这里。”

婆婆伸手来拿,我先收回。

周成伟说:“报警解决不了夫妻财产,最后还是要分。”

“那就按程序分。”

我关门,听见他喊:“你会后悔的,银行那边没有你的首付款原件。”

我立即查手机银行。2021年6月18日,我婚前工资卡向开发商转账二十八万元,备注“林妍购房首付款”;另有十二万元从我的理赔奖金账户转出,备注“共同购房补款”。装修合同第一页写着甲方林妍,签于2021年9月3日,总价186400元。

第二天上午,我带身份证、银行卡、购房合同复印件和装修合同到开户行,申请打印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的首付款、还贷及装修付款流水,并加盖业务章。

柜员说明,超过一年的流水需后台调取,预计两个工作日;用途登记为“司法及登记争议证据”。我签下《个人账户明细查询申请表》,凭回执于周一下午两点后领取。

刚把回执收进文件袋,手机收到周成伟的消息:

“别查了,真正出资的人,未必是你。”

我将消息截图打印,和银行回执一起放进派出所受案材料袋。

第3章 签名不是我

周一下午两点,我拿着银行盖章流水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证后,确认我是共同权利人。我申请复制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有涉及我签名的页面,并在申请书上注明用途:“核实本人是否被冒用签名,提交公安机关。”

申请编号为2024查字0319号,打印时间3月20日10时26分。工作人员说明,申请尚未办结,共同权利人可查阅复制,涉及第三人隐私的内容会遮挡;复制件加盖查询专用章并注明编号,收件回执只能查阅。

申请表显示,登记类型为“夫妻共有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是我和周成伟,受让方只有周凯,转让价格八十万元。工作人员强调,价格由申请人自行申报,不代表实际价值,评估需另找机构。

最后一页的“林妍”只有两笔,撇捺收口向右拖长。我问材料何时提交。工作人员说,接收时间是3月20日10时26分,签名日期填的是3月18日。我让她在复制件上注明来源和打印时间。红章落下,压住编号“0319”。我把签名页装进透明袋。

工作人员提醒,若认为登记有风险,可提交书面异议。我说先把签名页送派出所。她让我带身份证、查询结果和受案回执。

我随即联系派出所。民警确认材料有查询专用章后,让我下午带原件补充询问,并登记封存。

三点四十分,我交出签名页、材料目录和查询凭证。民警问我3月18日在哪里。我说在公司,并提供门禁考勤、理赔系统记录、身份证挂失补领查询及笔迹样本。

公司证明显示,我于3月18日9时02分刷卡入楼,18时11分离楼。信息安全部打印的系统记录显示,我9时17分登录理赔系统,10时26分、11时03分、14时48分均有操作。10时26分正是登记中心收件时间,我当时在公司六楼处理车险人伤理赔。

民警说:“这些能证明您在公司,不能单独证明签名一定不是您写的。”

我又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银行申请表和公司签字材料作为笔迹样本。人口窗口查询结果显示,2021年至今我没有身份证挂失、补领或换领记录,原件也一直在我钱包里,登记中心当天核验过。

我签下《补充材料接收清单》,内容包括签名页、考勤证明、三页系统记录和身份证记录。民警将签名页装入牛皮纸袋:“原件或复制件不要再交给周成伟。”

晚上七点十二分,周成伟连续打来三个电话。我录音后接通。

“你去登记中心了?”

“去了。受让人写的是周凯,价格八十万元。”

沉默几秒后,他说:“那是为了给我父母办居住保障。老人办手续麻烦,周凯有工作,贷款和居住证明都好处理。”

“转移登记需要我的签名。”

“你口头同意过。”

“什么时候?”

“家里说过很多次,具体哪天记不清。”

“谁替我签的?”

“代办人员整理材料,不一定是代签。”

“哪家中介?名称、地址、经办人?”

他没有回答,直接挂断。

十分钟后,他发消息:“别把家里的事弄成刑事案,房子最终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回复:“请把授权委托原件发来。”

他回:“你自己去问中介。”

我将消息和录音导出保存。晚上八点零六分,我又在旧手机里找到婆婆三天前的语音备份。云端上传时间为3月17日21时14分,原手机导出时间为3月20日20时12分。语音只有一句:“文件袋我已经交给门店了,过户那天再补尾款,别让林妍看见。”我把原始语音、转写文字和备份截图一并存档。

第二天,我按周成伟发来的地址找到“宏信房产滨江店”,要求提供授权委托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来源和经办记录。

店长说:“我们只是代办,不负责判断家庭成员是否同意。”

“授权委托书在哪里?”

“等法务确认。”

我要求当天下班前书面答复。店长却说:“周成伟说您知道这件事。”

“我要看的不是口头说法。”

下午五点二十八分,一个陌生号码发来语音:“授权材料是客户提供的,我们按要求整理,签字是不是本人签的没法确认。房子是家庭内部安排,您不用想复杂……原件现在不方便发,等手续明确再说。”

我回复:“请提供原件,否则我会把语音和聊天记录交给承办民警。”

对方只回:“原件不在我们这里。”

我把语音交给民警。民警按“林妍手机原始文件及云端备份”复制登记,并表示会通知中介说明材料来源;笔迹鉴定还需申请表原件。

离开派出所时,周成伟发来一张照片,是新的《家庭房产安排说明》,末尾写着我的名字,日期改为3月21日。

他附言:“签了,事情就到此为止。”

我放大照片,发现落款旁的身份证号码少了一位数字,立即将原图转发给民警。

民警回复:“请勿删除原消息,明天带手机来做电子数据提取。”

我把手机放回文件袋,锁上拉链。

第4章 房子另有买家

我把手机装进透明证物袋,第二天一早去了小区物业。

前台翻出登记表,问:“调哪一段监控?”

“3月17日,上午八点到下午六点,南门和地下车库入口。”

“需要业主身份证和调取用途。”

我递上身份证,又补了一份书面申请,写明用于不动产登记争议和警方调查。

物业经理看完材料,说:“公共区域监控只能提供调取登记,原始视频要留档,不能直接拷给个人。”

“我需要确认婆婆有没有拿文件袋进中介店。”

经理在申请单上盖了公章:“可以给您截图和时间记录,原始数据由警方调取。”

十点十七分,物业工作人员在监控室调出南门画面。

画面里,婆婆穿着灰色外套,左手拎着黑色文件袋,右手拿着手机,走出单元门后没有去菜市场,而是上了一辆网约车。

调取登记单写着:3月17日,14时26分,婆婆从小区南门离开。

物业又根据门店地址查了外部公共通道的摄像头。

下午三点零九分,婆婆拎着同一个文件袋,进入宏信房产滨江店。

调取登记单上盖着物业公章,注明摄像头编号、时间范围和经办人姓名。

我拍下登记单,又问:“能不能证明袋子里是房本?”

物业经理摇头:“只能证明携带文件袋,不能证明里面的物品。”

“这就够了。”

我把登记单交到派出所,民警接过后问:“原件在哪?”

“物业保管,给我的是盖章复印件。需要原件,我可以联系物业配合。”

民警在补充材料清单上写下:“物业监控调取登记单复印件一份,待依法调取原始视频。”

我问:“中介收款记录呢?”

“不能由您自行调。我们已经向中介发协查手续,必要时向银行调取账户流水。”

下午四点,承办民警通知我到询问室补充陈述。

记录开始前,民警确认:“今天说的内容,您有没有新的电子材料?”

“有。婆婆语音、云端备份截图、物业盖章登记单,还有周成伟发来的家庭房产安排说明。”

民警逐项核对文件名和生成时间。

“您是否同意对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

“同意,但请把提取范围写清楚。”

民警把范围写成:涉案房产、授权委托、房款、过户、借款及相关联系人信息。

我签名后,手机被放进取证袋,编号写在封口处。

两个小时后,民警拿着一份打印材料回来。

“周成伟的聊天记录已经提取出来了。”

我看见聊天对象备注为“老梁装修”。

3月16日,老梁发来:“八十万过户给周凯,合同先签,抵押下来再补差价。”

周成伟回复:“周凯只是名义受让人,手续按这个走。”

老梁又问:“林妍的签字能稳吗?”

周成伟回:“材料我会处理,登记中心只看齐不齐。”

我盯着那句“名义受让人”,问:“老梁是谁?”

民警翻到联系人登记信息:“宏达装饰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登记负责人是另一个名字。”

下一条聊天更直接。

老梁说:“房子过到周凯名下,银行抵押至少能做一百二十万。八十万只是合同价。”

周成伟回:“抵押款下来,先还你们垫资,再处理网贷。”

我问:“这家装修公司为什么愿意出钱?”

民警说:“聊天显示,老梁之前给周成伟垫过装修项目的材料款。具体金额和账户,要等银行流水回来。”

我原来以为婆婆只是偏向周凯,想把夫妻房产留给小儿子。

材料翻到后面,周成伟和婆婆的聊天让我停了下来。

婆婆说:“周凯只挂名字,房子还是给你用。”

周成伟回:“别跟林妍说抵押,过户完成就没事。”

婆婆问:“老梁那边什么时候补尾款?”

周成伟说:“过户失败,我要赔双倍,还要替装修公司担保。”

这句话下面,紧接着是一张借款对账单的照片。

民警问:“您知道周成伟有这些债务吗?”

“不知道。”

“有没有共同签字或者共同借款?”

“没有。房贷之外的借款,我没见过。”

民警继续往下翻。

周成伟发给婆婆:“网贷平台已经逾期两期,宏信垫了十六万,老梁催得很紧。”

婆婆回复:“先把林妍稳住,房子过了,欠款都能还。”

我问:“宏信房产也垫钱?”

民警点开另一份聊天记录。

中介员工发来:“服务费八万,先替您支付评估和材料整理费用。过户完成后,从尾款里扣。”

周成伟回:“房子不过,八万我赔不起。”

中介员工说:“周凯签了居间补充协议,周成伟做连带保证。”

民警把屏幕转向我:“这能解释为什么中介一直催您配合。”

我看着那张补充协议截图,底部有周成伟的身份证号码和手写签名。

“中介知道我不同意吗?”

民警回答:“聊天里有一条。”

3月18日,中介员工问:“妻子本人没到场,风险是不是太大?”

周成伟回复:“她不懂登记流程,先把申请递进去。只要受理,后面有时间补材料。”

老梁紧接着说:“最迟月底拿抵押登记,不然我让公司起诉保证人。”

我把这段记录拍进脑子里,问:“警方已经调到中介收款流水了吗?”

“银行回函还没到。”

“需要多久?”

“要看账户数量和交易路径。今天先固定聊天记录,流水回来后再核对十六万、八万以及装修公司转账。”

民警让我在补充询问笔录最后一页签字。

我逐字看完,补了一句:“周凯可能只是名义受让人,实际受益人包括宏达装饰公司经营人老梁;周成伟存在中介垫资、网贷逾期和个人担保债务。”

民警说:“这句话会作为调查方向记录。”

离开派出所时,周成伟连续打来三个电话。

我没有接。

第四个电话换成了婆婆。

第5章 手续被暂停

婆婆的电话又响了一遍,我按下接听。

“林妍,撤回报警。成伟把房本还你,房贷也由成伟一个人还。”

“写进协议,还是只在电话里说?”

电话那边停了两秒。

“夫妻之间,非要闹到签字?”

我打开录音,问:“房子转给周凯的事,谁同意的?”

婆婆说:“先把警察那边停了,其他都能谈。”

通话结束后,手机上多了一条周成伟的微信:“你撤回材料,我今晚把证拿回来。以后房贷我全还。”

我没回复,把通话录音和微信截图导出,存进一个新建的文件夹。

第二天上午,登记中心打来电话,通知我带身份证到窗口核对业务状态。

窗口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证后,打印了一张《业务中止告知书》。右上角盖着登记中心业务章,编号和原转移登记申请一致。

工作人员指着告知内容说:“我们收到公安机关协查函,先中止办理。房屋目前没有完成转移登记。”

我问:“中止多久?”

“按协查要求处理,后续以公安核查和补充材料情况为准。现在不能把房屋直接过到周凯名下。”

我在告知书签收栏签了日期,把盖章件装进文件袋。

走到大厅门口,周成伟发来语音:“登记中心是不是给你出东西了?拿给我看看,我跟中介解释。”

我把语音保存,没有回复。

当天下午,我去开户行柜台申请打印近三年的还贷流水。柜员核对账户归属后,打印了逐月扣款明细,并在每页盖业务章。

我又申请打印首付款转账记录。转账备注栏写着“购房首付款”,收款方是售房人账户,时间是购房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

银行工作人员说:“流水只能证明资金往来,购房合同和房屋登记材料也要一并准备。”

我把银行盖章的材料放进文件袋,回家取出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装修合同、付款凭证。装修款分两次从我的工资卡转出,合同上有施工方盖章,付款日期对应验收单。

律师看完材料后提醒我:“诉前保全要说明紧急性,也要提供担保。申请后,法院会审查,不能保证当天出裁定。”

我问:“房子还没过户,能申请吗?”

“可以申请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你是登记的共同权利人,申请材料要把转让风险和正在办理的登记业务说清楚。”

我没有签周成伟发来的和解协议。

我在协议空白处写下“不同意撤回报警”,拍照发回去。

周成伟打来电话:“我承担全部贷款,还不够?”

“你先把申请材料上我的签名解释清楚。”

“那不是我写的,代办弄材料时照着你的证件整理的。”

“签名页上写着本人申请。”

周成伟没再谈还款,只说:“你把事情弄大,对谁都没好处。”

我挂断电话,把那段通话时间记在证据目录里。

律师协助我整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房屋登记信息、购房合同、共同还贷流水、装修付款记录,以及登记中心出具的中止告知书。

申请书写明:转移登记尚未完成,受让人是周凯,现有证据显示申请材料中的签名存在伪造可能,请求法院查封涉案房屋,防止房屋继续转让或设定抵押。

我按法院要求提交了担保材料和身份证明。立案窗口收下申请后,给了我一张材料收件凭证,告知由法院审查,结果以正式文书为准。

接下来的两天,我每天查看手机。周成伟没有再提还房本,只发来一句:“别把银行流水交法院,夫妻财产以后还要一起算。”

我把这句话截图,补进证据目录。

法院通知我补充一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我当天去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拿到加盖查询业务章的材料后,按通知补交。

五天后,法院电话通知保全申请获准,要求我按裁定办理后续送达和执行手续。

承办法官助理说:“裁定已经作出,执行部门会向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是否完成查封,以登记回执为准。”

我问:“我需要去现场吗?”

“你可以查询办理结果。先不要处置房屋,也不要换锁或自行搬走屋内物品。”

第二天,我在登记中心查询到房屋状态已标注查封。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编号也记在查询凭证上。

我把凭证拍照发给律师,又将原件收进文件袋。

派出所随后通知我补充笔迹鉴定材料。民警在电话里说:“案件已经立案,询问对象包括周成伟和中介经办人员。”

我到派出所时,民警先核对了申请表签名页的来源,又让我说明文件是怎样从登记中心取得的。

我回答:“我本人持身份证查询,窗口打印,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复制材料目录和签名页。”

民警把登记中心的打印记录、我的签收时间和申请材料放在一起核对。

“签名页会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验,结论出来后会通知你。”

过了十多天,民警通知我领取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以登记中心提供的申请表原件为检材,并用我现场书写的样本进行比对。

意见写明:转移登记申请表上“林妍”的签名,不是我本人书写。

我在接收回执上签字,民警把复印件交给我。

“周成伟已经接受询问,中介经办人员也做了笔录。相关手机和材料还在核查。”

我问:“签名不是我写的,登记中心为什么还会收到申请?”

“现在还要查材料由谁递交、谁整理、谁提供身份信息。鉴定意见只是其中一项证据。”

周成伟随后被依法传唤接受讯问。几天后,民警电话通知我,周成伟因涉嫌伪造材料骗取登记,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要求定期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

晚上,我收到周成伟的微信:“我只是想把债务补上,房子没卖出去。

第6章 钥匙换人

晚上十一点十七分,周成伟发来三条微信,最后一条停在“房子没卖出去”。

我把手机放在派出所出具的取保候审告知书旁边,截取聊天记录,连同云端备份和原手机导出文件,一起发给律师。

律师回复:“先保存原始载体,不要只留截图。”

我问:“这句话能证明什么?”

“证明对方知道房屋要被转走,也知道登记没有完成。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要看警方提取记录和其他证据是否对应。”

第二天,我到法院领取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

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原告是我,被告包括周成伟、周凯,第三人是那家装修公司。

立案窗口把诉讼请求打印给我确认。

我逐项看完,签字:“第一项,确认周成伟以伪造授权材料申请转让的行为无效。第二项,确认房屋继续登记在我和周成伟名下。第三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补充:“贷款还没还完,不能简单写成一人一半。要把首付款、共同还贷、装修投入和剩余贷款列清楚。”

我从文件袋里拿出银行柜台打印的流水。

首付款转账备注写着“购房首付款林妍”,金额四十八万元。婚后共同还贷记录共九十六笔,银行每页都盖了业务章。

装修合同上的付款人也是我,合同编号为ZX20210418,尾款收据日期是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周成伟的代理律师在庭前提交答辩:“房屋首付款由周成伟父母支付,林妍仅参与日常还贷,房屋实际属于周成伟家庭。”

律师把答辩状推到我面前。

我说:“父母给过三笔钱,但都在登记前退回了。”

银行流水显示,周成伟母亲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转入二十万元,备注是“借款”;三天后,我从共同账户转回二十万元,备注是“归还借款”。

律师说:“这两笔要申请银行核验。”

“已经申请了。”

开庭当天,我带着身份证、购房合同、贷款明细、装修合同、登记中心复制材料和笔迹鉴定意见到庭。

书记员核对证据原件后问:“申请表签名页从哪里取得?”

我回答:“周三上午,我持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打印了受理信息,我按规定申请复制材料目录和签名页,复制件上有业务章和查询时间。”

法官问:“你是否授权周成伟或者周凯办理转让?”

我说:“没有。”

法官翻到申请表:“这里写着转让价八十万元,是否收到过这笔钱?”

“没有。房屋同期评估价是一百八十六万元。”

装修公司的代理人解释:“我方只向中介支付过服务费,受让安排由中介介绍,未实际取得房屋。”

法官问:“服务费多少?”

“十二万元,已经退回八万元。”

我看向对方:“剩余四万元什么时候退?”

代理人拿出转账凭证:“今天庭后全部退还,备注写明登记未完成。”

法官记录后问:“周成伟,申请表上的签名由谁书写?”

周成伟低着头说:“我以为林妍口头同意,只是委托经办人员整理。”

法官抬眼:“口头同意为什么没有授权委托书?”

周成伟没有回答。

我把聊天记录打印件递给书记员。

其中一条是周成伟发给婆婆的:“签字页照着她平时签,周凯只是过桥,装修公司那边的钱到了就补尾款。”

婆婆回复:“文件袋已经拿到,过户那天再补尾款。”

法官问:“聊天记录来源是什么?”

我回答:“手机云端备份和原手机导出。原手机一直由我保管,导出时由律师和公证员共同见证,警方后来也提取了周成伟手机中的同一组对话。”

周成伟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聊天内容可能被编辑。”

法官说:“真实性结合原始载体、提取记录和其他证据一并判断。”

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要求双方在十五日内补交共同还贷明细和装修付款凭证。

我提交完材料后,在法院门口接到周成伟的电话。

“撤回起诉,房子还按原来登记。”

我问:“周凯的转让申请怎么办?”

“已经撤了。”

“登记中心没有收到撤回申请。”

电话那边安静了几秒。

我说:“等判决。”

两个月后,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认定,周成伟提交的转移登记申请存在伪造签名和虚构授权的情形,受让人周凯未支付房款,装修公司也未取得房屋权利。

判决主文写明:撤销涉案转让安排,房屋继续登记在我与周成伟名下;周成伟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我合理律师费的一部分。

律师拿着判决书问:“要不要上诉?”

我看着送达回证:“等十五天。如果对方不上诉,申请生效证明。”

第十五天,法院系统显示判决生效。

我向登记中心提交生效判决书、协助执行材料和查封状态查询凭证。工作人员核对后说:“现有转移登记申请已经终止,权利人没有变化。”

我问:“周凯名下有登记记录吗?”

“没有。查询结果显示,房屋一直登记在你和周成伟名下。”

当天,装修公司退回剩余四万元,转账备注写着“未完成房屋转让服务费退还”。

刑事案件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继续推进。

检察机关通知我领取起诉书副本时,周成伟已经被提起公诉。起诉书写明,周成伟为偿还中介垫资和个人担保债务,伙同中介人员伪造授权材料,试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房产,并以此向装修公司收取服务费用。

我在庭外见到周成伟。

周成伟说:“我没有拿到房子,也没有骗到全部的钱。”

我回答:“申请已经递交,材料也是你提供的。”

“我只是想缓一缓债务。”

“你缓债务,用的是我的身份证和签名。”

刑事判决在四个月后作出。

法院认定周成伟伪造申请材料,实施诈骗行为但因登记被暂停而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中介经办人员因参与提交虚假材料,被判处罚金并禁止从事相关房产登记代办业务两年。

婆婆和周凯没有取得房屋,也没有被登记为权利人。

我另行起诉周成伟,要求承担前案诉讼费、律师费和因保全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根据判决书、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和缴费凭证,支持了其中大部分请求。

离婚冷静期从民政局受理申请那天开始计算三十天。

窗口工作人员把申请表递给我。

“双方确认自愿离婚吗?”

我说:“确认。”

周成伟在旁边补充:“房屋我留下,贷款也由我承担。”

我提交了双方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协议写明,周成伟按评估后的净权益折价支付我的房屋份额,剩余贷款由周成伟继续偿还,并在银行同意后办理借款人变更。

工作人员提醒:“房屋有贷款,离婚协议不能直接改变银行合同。银行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抵押变更。”

我先向银行提交判决书、离婚协议、收入证明和新的还款计划。

银行审核三周后出具同意函,确认周成伟具备单独还款能力,同意将共同借款变更为周成伟单独借款。

我收到折价款后,在银行柜台核对到账金额,签下贷款变更申请。

三十天期满,我和周成伟再次到民政局。

工作人员问:“冷静期内是否申请撤回?”

我说:“没有。”

离婚证从窗口递出来时,房屋仍登记在周成伟名下,贷款也完成了变更。

我搬进一套一居室,租期一年,押一付三。新房合同的紧急联系人只写了我的名字。

物业上门更换门锁时,师傅把旧锁装进纸袋。

“新锁两把钥匙,门禁卡一张。需要登记谁能进出?”

我说:“只登记我。”

师傅把《门锁更换记录》递过来,日期写着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房号是八零二。

我在住户签名栏写下:林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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