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表妹陈露的婚礼上扫码送出6888元,收款方却不是新郎,也不是酒店,而是一家注册资本为零的文化公司。姨妈说这是婚房众筹,签字才算送礼。我没有签,散席前却收到她的消息:你借我的8万元,也要一起算进去。可那张名单上,已经有我的身份证号
第1章 婚礼收款码
14时07分,我给表妹陈露的婚礼转了6888元。银行显示,收款方不是新郎周航,也不是酒店,而是宁盛文化有限公司,账号后四位4176。
我叫唐宁,35岁,保险公司理赔员。刚进酒店,签到台工作人员递来红色桌牌:“唐女士,礼金统一扫这里。”
桌牌印着陈露和周航的名字,下面却是企业收款码,写着“陈露婚房众筹专用账户”。
我问:“现金红包不能交吗?”
工作人员指向文件夹:“今天都走这个账户。姨妈说方便统计,签确认书还能折算婚房份额。”
邱梅是我姨妈,负责婚礼协调。她把《婚房众筹确认书》推来:“先签字,再扫码。”
确认书写着陈露、周航的名字,只有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栏。我问:“这不是礼金吗?”
“礼金也是出资,房子买下来以后按金额占份额。”
“房子在哪儿?开发商是哪家?”
“还在谈,周航正在联系。”
“那我买的是什么?”
她压低声音:“表妹结婚,别问这么细。”
签到台后的易拉宝写着“婚房计划”“亲友共建”“份额可转让”,底部都是宁盛文化有限公司,却没有注册资本和项目地址。
确认书第二页只有出资金额、日期和“自愿参与”,没有房产地址、项目合同及退款条款。我问:“房子没买成,什么时候退钱?”
“怎么可能买不成?”
“文件里没写。”
“亲戚之间,写这些多难看。”
我拍下两页文件。邱梅挡住镜头。
“你拍这个干什么?”
“我做理赔,签字前要看责任和退费条件。”
后面有人催,工作人员把收款码转向我:“先扫码,入席时间快到了。”
我没签字,扫了码,输入6888,备注“陈露婚礼礼金”,确认支付。随后截下交易详情:14时07分,收款方宁盛文化有限公司,账号后四位4176,并拍下桌牌、收款码和三块易拉宝。
邱梅问:“你什么意思?”
“礼金我付了,确认书不签。”
“大家都签了。”
“我只对自己的钱负责。”
她翻着确认书,忽然说:“你去年借我的八万元,也该算进众筹款。”
“那是借款,不是礼金。”
“借条写的是陈露婚房首付款。”
“也写了还款日期。”
她提高声音:“你去年主动转钱给我,备注也是婚房首付款。亲戚都在,你说不是众筹款,谁信?”
我打开记录:“去年11月3日,我转你80000元。你在微信里写过,2025年3月31日前还我。”
她说:“那是当时的说法,后来项目变了。”
“项目合同、房产地址、退款条款呢?”
“还没签、还没定。”
“没有地址和合同,凭什么把八万元变成投资?”
司仪催宾客入席。邱梅挡住我:“你不签,6888我也不退。”
“钱转给的是宁盛文化,不是你。让公司拿项目资料出来。”
她把确认书塞回文件夹:“你等着,亲戚群里没人说你。”
进宴会厅前,我又拍下桌牌,照片右下角酒店电子屏显示14时09分。
桌上摆着“婚房共建说明”:最低认购5000元,缴款账户仍是宁盛文化。我问表哥,他说自己扫了8888,还签了确认书,姨妈承诺以后能换婚房面积。
我把交易详情存进备忘录,补上收款方、时间和备注。理赔工作让我习惯保存原始页面。
婚礼上,周航致辞说房子会在地铁附近,亲友支持都会记账。舞台投影滚过一行字:“宁盛文化,见证幸福资产。”
宴席过半,工作人员逐桌催签:“没签的补一下,晚上统一交公司盖章。”
我把确认书推回去:“我不签。”
“邱女士说你这桌必须完成。”
“请把她的话写在纸上。”
工作人员离开了。
17时26分散席,邱梅在门口递来一张“众筹参与名单”。名单有36人,我名字后写着6888,备注“待补签”,最后一列却印着我的完整18位身份证号。
我问:“谁给你的身份证号?”
“你去年办借款时发过。”
“我只发给你。”
“亲戚登记份额,总要核对身份。”
“谁授权你收集和发送?”
她冷笑:“都是一家人,别拿法律吓我。”
我拍下名单,镜头同时拍到她的手指压在“宁盛文化”四个字上。她抢回名单,转身进了酒店。
我给自己发邮件,标题为“2025年5月18日婚礼收款及众筹文件”,附件放入银行详情、现场照片和确认书照片。
邮件刚发送成功,亲友群弹出邱梅的消息:
“唐宁的身份证号已核对,八万元借款按婚房众筹处理,拒签也不影响份额登记。”
紧接着,群里出现了我的18位身份证号码。
第2章 八万借条
回到家,手机里的邮件已显示“发送成功”:2025年5月18日17时31分。
我把婚礼照片传进电脑,打开手机银行搜索“邱梅”。2024年11月3日,一笔80000元转账跳出,收款人邱梅,备注“陈露婚房首付款”。我录屏保存交易流水号、收款账户尾号和付款时间,并把电子回单下载进“证据”文件夹。
借钱前,邱梅连续发来语音:“陈露明年结婚,首付款还差一点。你先借我八万,明年3月31日前还你。这是借款,不是让你出钱。”22时18分,她又说:“宁宁,借条我写好了,明天拍给你。”
次日9时06分,她发来手写借条照片:“今借唐宁人民币捌万元整,用于陈露购置婚房首付款,承诺于2025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人:邱梅。2024年11月3日。”落款下有红色指印。我导出原始聊天,保留微信文件夹,并备份照片。
18时12分,邱梅打来电话:“你把群里‘八万元按众筹处理’那句话撤了。”
“借条写的是首付款借款。”
“借条只是方便你走账。借款和礼金本来就是一回事。”
我打开录音,问宁盛文化是谁的公司、与婚房有什么关系。她说公司是周航注册的,先收认购款再统一买房,地址还没定。
我追问开发商、合同和付款节点,她说:“亲戚之间不用一项项审。”
“为什么收款方不是陈露或者周航?”
“公司收款正规。”
“注册资本为零,也叫正规?”
“注册资本不代表公司没钱。”
我要求她提供公司流水,她说我没有权利查;我要认购合同,她又说项目还在谈,哪来的合同,随后挂断电话。
18时26分,她发语音:“礼金不是投资,是提前认购。等婚房定下来,按缴款金额折面积。你要是现在闹,大家都难看。”
我回复:“请用文字确认。”她没有回应。
18时41分,我发去去年11月的聊天截图和借条照片:“请在2025年3月31日前偿还80000元。”
她回:“你已经签进婚房众筹名单了。”
“我签了什么?”
“婚礼当天没签,不代表没有登记。”
“请发登记依据。”
她发来0.01元红包,备注“礼金确认”。我没有领取。19时03分,她又说:“几千块钱,至于报警吗?亲戚之间传出去,陈露以后怎么做人?”我截取并导出消息和时间戳。
20时,我给婚礼酒店财务部发邮件,要求确认预订人、实际桌数,以及酒店是否参与宁盛文化收款和众筹,并附上桌牌、电子屏时间和转账详情。
次日10时14分,酒店回复:婚宴由陈露方预订,共36桌;酒店仅收场地、餐饮和服务费,未参与宁盛文化的资金收取、项目推广或礼金分配。11时02分,酒店又确认:无法证明第三方公司的经营资质、资金用途及项目合法性。我将邮件和原始文件一并保存。
中午,邱梅在亲友群里说:“酒店已经确认婚宴正常举办,大家不要被个别人带偏。”
我联系主桌上的表哥陈志远。他说自己扫了8888元,签了确认书,因为邱梅说不签就没有婚房份额。原始交易显示,14时16分,8888元支付给宁盛文化,备注“陈露婚房认购”。他以为钱由酒店统一收取。
他还发来13时52分的聊天记录:“放心,项目没定之前都能退,姨妈不会拿亲戚的钱。”我保存为“陈志远_8888_退款承诺”。
陈露同事林晓转了5000元,称邱梅说这是最低认购额。她签的确认书只写“提前认购”,没有地址,也没拿到合同;邱梅曾说婚房在地铁四号线附近,先交钱才能锁房源。我保存了语音原件及文字转录。
周航表姐赵敏转了6666元,备注“婚房份额”。她说邱梅承认周航公司缺启动资金,婚礼当天集中收钱方便谈房,还发来盖有“宁盛文化”电子章的确认书,附言:“周航说章是公司章,先收钱再补合同。”邱梅承诺不买房就退,买到后按面积计算。
我把三人的资料整理成表:
陈志远8888元,14时16分;林晓5000元,14时22分;赵敏6666元,14时31分。三人均未见房产地址、开发商名称、认购合同和退款账户。
20时47分,邱梅问:“你收集这些干什么?”
“核对钱的去向。”
“你查不到公司流水。”
“我可以要求公司说明。”
“宁盛文化不是你想查就查。”
“那你为什么一直替公司收款?”
她发来一段八秒语音:“因为没人会为了几千块钱报警。”
我保存了原音频。手机屏幕上,酒店财务的邮件仍停在最上方,末尾写着:“如需确认酒店未参与第三方收款,请以本邮件内容为准。”
第3章 名单上的名字
我把八秒语音转发给陈志远:“你收到过同样的话吗?”
三分钟后,他发来转文字截图:“姨妈说,今天不交,房源就给别人。你先扫,确认书现场签。”发送时间是婚礼当天13时48分。
“原语音还在吗?”
“在,我现在导出来。”
14时16分,他发来转账截图:收款方宁盛文化(北京)有限公司,8888元,备注“陈露婚房认购”。他说:“我以为酒店代收。”我将语音保存为“陈志远_8888_催款语音”。
14时22分,林晓发来5000元转账和原始录音:“邱梅说最低五千,交完才能选面积,今天不交就没有名额。”她签过确认书,但没有房产地址,纸上只有宁盛文化的名字。
赵敏转账6666元,时间14时31分。她说:“我问过周航,姨妈说公司章都盖了,先收钱再补合同。”聊天记录显示,邱梅13时26分说:“先把钱集中起来,房子谈下来就按面积折算。”赵敏还发来盖有宁盛文化电子章的确认书,文件生成于当天11时03分。
我把三人的付款截图、语音原件、转录和确认书编号存入同一文件夹,问亲友群还有多少人付款。陈志远说他那桌至少五个,林晓说女方同事群也有人扫,赵敏说收款名单可能不止三十笔。
我请酒店财务核对收款码。17时12分,财务邮件确认:婚宴现场收款码非酒店设备,酒店未代收第三方款项。附件《婚宴收款确认表》只列桌数、餐费和服务费,没有众筹项目。
我放大婚礼照片,签到台右侧桌牌写着“宁盛文化婚房认购登记处”,下方正是该收款码。我按原始时间导出照片,未裁剪、未加字。
19时36分,陈露私聊:“表姐,你别在群里继续问了。”
“婚房签约了吗?”
沉默七分钟后,她说:“还没有正式签。”
“那确认书写的房产份额是什么?”
“姨妈说先收钱,房子定下来再补。”
“钱为什么进宁盛文化?”
她发来语音:“周航的公司最近有几笔借款要还,姨妈说先把亲戚的钱集中起来,缺口填上,等房子签下来就能周转开。她说婚礼当天收钱最方便,大家也不会多问。”
我确认:“这是你的原话吗?”
“是。但我没有拿钱。”
我保存截图,又问她是否签过分配表,她没有回复。
20时18分,周航发来消息:“现场照片删掉。”
“哪一张?”
“签到台、收款码、确认书,都删。”
“宁盛文化收的是婚房认购款吗?”
“你不懂公司安排,别把事情说复杂。”
“婚房地址在哪里?”
“还没确定,确定后会通知。”
“那为什么先收款?”
“这是公司融资方式。”
我保存聊天原件。
次日上午,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宁盛文化,下载带查询时间的登记文件“宁盛文化_企业登记信息.pdf”。页面显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地址等信息,注册资本为零。
我带身份证和文件去登记地址所在写字楼物业核实。11时02分,物业经理带我到六层,门牌、租赁系统、门禁和工位记录都没有宁盛文化。物业盖章出具说明:“截至本日,物业未发现宁盛文化在本楼实际办公,未建立该公司租赁及门禁记录。”
回家后,我核对银行App,婚礼当天共有36笔转账,收款方全部为宁盛文化,合计242000元。我逐笔截图,按时间、付款人、金额和备注制表;前三人的资料排在最前,其他33笔只记录付款人主动提供的截图,不凭猜测补写。
我在群里通知已付款者私聊,只核对收款方和金额,不发身份证、银行卡号。不到一小时收到12条私聊:有人转了3000元,有人说邱梅催签字,不签就不能算份额,也有人说没有房产地址,只有确认书。我分别保存授权截图,标注时间和来源。
21时07分,邱梅问:“唐宁,你整理名单是什么意思?”
我没回答,只把企业登记信息、酒店邮件、物业说明和三名亲友的原始材料复制到U盘。
次日上午,我带U盘、手机原件、银行流水和借条到派出所。
民警问:“你要报什么?”
我说:“涉嫌以虚构婚房众筹项目收款,另有八万元借款纠纷,请先登记受理。”
民警说,单凭八万元可能按经济纠纷处理,多人付款部分需要其他人配合。我提交三名亲友联系方式及授权材料:“36笔,合计242000元,付款人可以逐一核实。”
民警问收款码是谁摆放的。我提交签到台照片和酒店书面确认,又递上企业登记信息及物业说明。民警提醒原始聊天不能只交截图,手机也要保留。
下午,在民警指导下,我将聊天记录导出到U盘,并在登记表写明材料名称,随后拿到《接报案回执》,案件编号为2024××××。
这时,邱梅发来消息:“你报案了?那八万元也别想要回来了。”
我扣下手机,收好回执,起身去打印店补印三十六笔转账明细。
第4章 回执之后
我把三十六笔转账明细按付款人编号装进文件袋,分别附上银行流水和付款截图。回到派出所,民警看完说:“目前先按经济纠纷登记,刑事部分要补八万元借条原件、付款凭证和其他付款人的联系方式。聊天记录最好导出原始文件。”
我问:“其他人需要授权吗?”
“需要证明材料来源,也要确认他们愿意配合核实。”
我当场联系前三名付款人。第一人同意提供姓名电话,但提醒:“别把身份证发群里。”我答应只交承办民警,并让他本人发送截图。第二人说邱梅催签字的语音还在,我让他保留手机原件,导出文件并注明时间和接收方式。第三人只付了三千,问能否算受害人。我说:“金额由警方核实,你只陈述付款和收款理由。”
我把三人的同意录音、微信确认和截图分别编号。
下午,我取来借条原件。右下角写着“2024年3月31日前归还”,落款邱梅,用途是“陈露婚房首付款”。民警问是否改动过,我说原件一直夹在保险合同里,今天第一次提交。民警拍照编号,让我在清单上写明来源、提交时间为2024年5月18日。
随后我导出与邱梅的完整聊天记录,保留发送时间、转文字、原语音和争执内容。其中去年11月3日,邱梅说:“八万先垫上,明年三月底还你。”我问要不要写借条,她答:“写,婚房合同下来前不影响。”
民警说:“这能说明借款背景,但是否构成诈骗,还要结合收款和资金去向。”
我说:“所以我没把八万元算进三十六笔众筹。”
第二天,我补齐十二名私聊付款人的授权;其余人不愿留联系方式,我只登记公开群里自愿提供的金额和收款时间,没有替任何人作证。
第五天,法院送来邱梅的名誉权起诉状,要求删除我在亲友群里的提醒,赔偿精神损害和维权费用,并公开道歉。她称我“恶意散布虚假信息,导致婚礼收款项目无法继续”,证据却只有三张截掉收款码、酒店回复和核对说明的群聊截图。
当晚她在群里说:“你现在满意了?我已经起诉。”
我只回:“材料已收,我会按程序答辩。”
她又发语音:“你删掉提醒,事情就到此为止。”我保存原语音并备注时间,没有回复。
答辩时,我提交四组证据:完整群聊、银行转账详情、酒店关于场地和收款主体的回执、企业登记信息及物业说明。我写明提醒只针对婚宴统一收款码、收款公司和未提供项目资料的事实,没有涉及私生活,也没有侮辱性词语。
记录显示:5月11日14时07分,我转账6888元;14时19分询问房产地址;14时31分提醒群成员核对收款主体。5月12日,酒店财务回信称只提供场地、餐饮和桌数服务,未参与宁盛文化公司收款或婚房项目。我连同邮件头信息提交原件。
邱梅律师庭前调解时说:“删掉群消息,八万元可以另谈。”
我答:“名誉部分按证据处理,借款另案解决。”
律师问:“你不怕亲戚关系断掉?”
我合上材料:“我只确认收款事实。”
调解失败,法院出具收件凭证,注明答辩状及证据共四十二页。
派出所随后通知我,已收到三十六名付款人的报案材料,金额和收款方基本对应。民警说:“不用你继续组织,我们会核验身份、转账时间和收款理由。”
两周后,我到派出所补充询问。民警出示银行协查回函:宁盛文化账户共入账242000元,婚礼后第五天开始大额转出。第一笔80000元,备注“还款”;第二笔60000元、第三笔50000元转入个人账户;余款52000元分四笔转给同一批收款人。
我问:“这些人是债主吗?”
民警说:“目前只能确认是私人账户。邱梅称是在归还此前借款,具体关系还在查。”
我提交她曾说“众筹款专款专用”的原始语音。民警核对来源、原聊天、云端备份及是否转发,并将文件名、生成时间和存储介质写入笔录。我发现笔录把242000元写成24200元,立即指出。民警改正:“金额必须和银行回函一致。”
签字前,我再次核对借条日期、收款日期和三名私人账户户名。
当天,邱梅律师来电:“警方只是调查,不代表你说的都是真的。”
我说:“所以我只提交原始材料。”
他威胁:“如果案件不立,你要承担诬告责任。”
我保存录音,备注为“2024年6月3日,邱梅代理律师来电”。
六月中旬,派出所通知我再次到场。民警递来盖章文件:“公安机关已经决定立案。”
“罪名是什么?”
“涉嫌诈骗,具体事实和金额以侦查结果为准。账户、婚礼收款和资金转出会继续核查。”
我接过与接报案回执编号一致的《立案告知书》。民警补充:“八万元借款仍可另行主张,刑事追赃和民事返还不是同一程序。”
我把告知书放进文件袋,手机忽然亮起。
邱梅发来消息:“立案也没用,钱已经没有了。”
第5章 钱去了哪里
我把手机扣在桌上,没有回复邱梅。
六月二十日,我带身份证、借条照片原文件、转账凭证和三月三十一日后的催收记录,到邱梅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
窗口问:“八万元和婚礼众筹是同一笔吗?”
“不是。借款是去年十一月三日,众筹是今年五月十八日。”
“为什么现在起诉?”
“刑事追赃需要时间,借款到期未还,我不等刑事程序处理民事债务。”
我请求邱梅返还八万元,并支付自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按法律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法院要求补充准确住址和送达地址。我根据借条住址、微信实名信息和报案登记表核对,次日补齐。
七月八日,我缴纳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元,案号为民初字第1847号。
开庭前,邱梅答辩称:“原告所称借款,实为自愿投资。”
她的律师来电:“八万元没约定利息,也没写清还款人。”
“借条写的是谁收钱?”
“邱梅。但用途是陈露婚房首付款。”
“转账备注呢?”
“备注不等于借贷合意。”
我保存通话录音,打印转账详情: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十四时二十二分,我向邱梅账户转账八万元,备注“陈露婚房首付款”。当晚八点十六分,她发消息:“这笔先算我借你的,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还。”八点二十七分,她又发来手写借条:“今借唐宁人民币捌万元,用于陈露购房首付款,承诺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归还。借款人:邱梅。”
八月二日第一次开庭。法官问邱梅是否承认收款。
她说:“收到,但不是借款,是亲戚支持婚房项目。”
“为什么写借条?”
“怕唐宁误会,写个说明。”
我提交手机原始聊天导出文件、云端备份记录和转账原图,说明借条由邱梅当日发送,原件仍保存在手机和云端。
律师称用途写购房不代表必须返还。法官问邱梅有没有投资协议、项目说明、收益或亏损约定。她说亲戚之间没写那么细,随后承认什么约定都没有。
我提交三月三十一日九时零二分的催收记录:“今天是还款日,请按借条归还八万元。”
邱梅回复:“婚房还没定,等礼金集中后一起处理。”
法官问礼金集中与借款有何关系。她说都是为了陈露买房。我指出借款比众筹早四个月,借条已写明到期日,不能因后来出现众筹就改成投资。
律师指责我把刑事材料带入民事诉讼。我说只提交借款证据,众筹材料仅用于证明她后来改变说法。
庭后,我申请法院调取邱梅、陈露签署的收款分配表。申请说明:该表在公安调取的宁盛文化案卷中,能证明八万元发生在众筹前四个月,并核对邱梅对款项用途的不同陈述。
我告知法官,周航曾在警方询问中说表格由邱梅保管,公安从她手机提取了照片。法院随即向公安发函。十六天后,卷宗送达。清单第三项写着:“婚房收款及分配表照片一份,提取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取设备为邱梅使用的手机。”
表格标题是“陈露婚房首付款分配”。第一行写着我的名字、八万元、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备注为“亲友借款,不计入婚礼众筹”。第二页才是婚礼当天收款名单。陈露在右下角签字,邱梅在“收款及分配”栏签名。我申请复制,拿到六页盖章复印件。
八月二十八日,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九月四日,检察官通知我补充询问。
他说:“审查重点有三项:婚房项目是否真实,收款理由是否虚构,邱梅是否实际控制资金。”
我按时间提交原始语音、婚礼收款名单、企业登记信息和分配表,说明陈露协助制作《婚房众筹确认书》、在表格签字并从宁盛文化账户收款。
检察官说,陈露称邱梅要先集中亲友资金,再填补私人借款缺口;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看参与程度、获款情况和主观明知,目前对她另案处理。
笔录还记载周航证明宁盛文化账户由邱梅实际控制。检察官解释,警方核对网银登录设备、短信验证手机号和转账审批记录,三项都指向邱梅手机。周航承认公司由自己登记,却未参与收款,也无转账权限。
九月十二日,法院通知民事案件延期,等待刑事材料核验。
邱梅律师再次来电:“八万元可以协商,但你要撤诉。”
“准备还多少?”
“先还两万元,剩下的等项目回款。”
“不接受。”
律师说,若刑事案件认定这笔钱属于众筹,民事诉讼可能没有意义。我把分配表第二页发给他,只写道:“请先解释十一月三日那一行。”他没有回复。
九月二十日,检察机关送达审查告知书:现有证据显示,邱梅以不存在的婚房项目和虚构用途向多人收款,并将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宁盛文化未签房屋认购合同,也未取得购房资格或项目授权。陈露因协助制作确认书、参与收款及分配,另案审查。
我把告知书放进文件袋。底部压着法院调取材料复印件,其中一页备注写着:“八万元不计入婚礼众筹。”
傍晚,检察官发来短信:“审查终结,案件将依法提起公诉。”
我刚放下手机,法院短信又跳出:
“民初字第1847号,定于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继续开庭。”
第6章 账单归还
十月十五日开庭后第八个月,我收到法院执行到账通知:本金八万元,逾期利息三千一百六十七元,已汇入我的银行卡。
短信只有三行,却写明了案号、执行款来源和到账时间。
我当时仍在保险公司理赔部,桌上放着一份刚退回的医疗发票。
手机再次震动,执行法官发来消息:“唐宁,请确认收款账户尾号。”
我回复:“尾号4076,确认无误。”
十分钟后,银行App显示余额增加八万三千一百六十七元。
我把转账详情、执行通知书和民事判决书一起下载,按日期存进“邱梅案”文件夹。
民事判决书落款是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判决载明,去年十一月三日的八万元属于借款,不属于婚礼众筹款。
邱梅应返还本金八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送达后,邱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也没有提出有效的还款方案。
我在二月申请强制执行,提交了生效证明、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和催收记录。
执行法官三月六日打电话问我:“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要不要申请查封?”
我说:“申请,车牌和登记信息请写进执行笔录。”
四月十八日,法院向邱梅名下账户发送冻结指令。
五月二日,执行法官告诉我:“账户先冻结了两万六千元,车辆也完成查封。”
邱梅的律师当天给我发消息:“账户冻结影响家庭生活,能否先解除车辆查封?”
我问:“八万元什么时候还清?”
律师回复:“等刑事退赔到账,再统一处理。”
我把执行法官的通知转回去:“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请按判决履行。”
六月十一日,法院扣划账户里的两万六千元,并对车辆进行司法处置。
六月十三日,邱梅又发来语音,转写内容只有两句。
“你已经拿回八万了。”
“婚礼那笔钱也别逼得太紧,陈露还要生活。”
我没有回复,打开检察院发送的刑事判决电子送达页面。
判决书认定,邱梅虚构婚房众筹项目,以礼金折算房产份额为名,向三十六名亲友收取二十四万二千元。
宁盛文化没有购房项目,没有房屋认购合同,也没有接受任何房产开发方授权。
婚礼当天收取的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后,分批转给三名私人债主,用于偿还邱梅个人欠款。
法院认定邱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决主文还写着:“责令被告人邱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我翻到被害人损失表,自己的名字后面列着两项。
礼金六千八百八十八元,借款八万元。
借款已经在民事案件中执行,刑事退赔只计算礼金部分。
陈露的名字也在表里。
判决认定陈露协助制作《婚房众筹确认书》,参与收款和分配,实际取得一部分款项,对相应损失承担退赔责任。
陈露被另案处理,法院在判决中注明了追缴和退赔范围。
我把判决书发给陈露。
陈露过了一个小时才回复:“我不是主谋,为什么还要赔?”
我写道:“判决书第十九页写的是参与收款和分配。”
陈露说:“我只拿了两万一千元。”
我问:“名单上你签收的三万六千元,差额去哪了?”
聊天框显示“对方正在输入”,过了很久,只剩下已读。
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追回了邱梅账户、车辆处置款和部分转移款。
八月三日,我收到法院退赔通知。
通知载明,本批次追回款项按确认损失比例分配,唐宁先退六千零四十二元;陈露对不足部分承担相应退赔责任。
我打电话给刑事执行窗口:“为什么不是全额六千八百八十八元?”
工作人员解释:“现阶段追缴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后续继续执行。退赔比例按登记损失计算,不按报案先后。”
我问:“陈露承担的部分会单独追吗?”
工作人员说:“判决生效后,相关责任人名下财产也会依法执行。”
两天后,六千零四十二元到账。
我在银行App里看到转账备注:刑事退赔款,案号〔2025〕X刑初37号。
剩下的八百四十六元,我没有再等一个口头承诺。
八月二十日,我拿着旧房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和民事判决书,去了房产中介。
中介问:“房子是你和邱梅共有?”
我说:“登记簿上各占百分之五十。”
“整套房能卖吗?”
“邱梅不同意,我只出售自己的共有份额。”
中介提醒:“共有份额买家少,价格会低,签约前还要书面通知另一位共有人。”
我说:“按流程做。”
挂牌价比同小区整套成交价低了十五万元。
买家看完产权登记信息后问:“邱梅会不会阻止过户?”
我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档结果放在桌上。
“出售我的份额,不改变共有状态。签约后会向邱梅送达同等条件的购买通知。”
九月二日,房产中介用顺丰寄出《共有份额转让及优先购买通知》。
收件地址是邱梅在法院执行材料中确认的住址。
十日后,快递显示本人签收。
邱梅没有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买家支付定金时问我:“为什么要卖?”
我看着合同上的共有份额四个字。
“这套房不能再成为任何人找我借钱的理由。”
过户手续办完后,我收到房款四十三万八千元。
这笔钱没有转给亲属,也没有放回原来的共同账户。
我在银行柜台开了一张新卡,设置了新的支付密码。
柜员问:“需要绑定原手机号吗?”
我说:“不绑定,换成我自己的备用号码。”
十月初,我搬进公司附近的一套一居室。
租赁合同写明租期十二个月,押一付三,房东提供了产权证明和收款账户。
搬家公司把旧衣柜放到门口时,问我:“这张合照还要吗?”
照片里是婚礼签到台,桌牌后面摆着宁盛文化的收款码。
我说:“不要了。”
手机里还留着当初的亲友群。
群名没有改过,置顶消息仍是邱梅发的那句:“大家统一扫码,金额按家庭情况来。”
我点开群成员列表,逐一删除带有“众筹”“婚房”“礼金”备注的联系人。
陈露发来消息:“你搬走也不用把关系做绝吧。”
我回复:“经济往来已经结束。”
陈露问:“那我们还是亲戚吗?”
我没有回答,删除了聊天窗口。
新公司通知我填写入职表。
表格最后一栏是“紧急联系人姓名、关系、电话”。
我先写了朋友林岚的名字,关系填“朋友”,又核对了一遍号码。
人事专员问:“不填家属可以吗?”
我说:“可以,林岚能在两小时内到。”
专员把表格收走,在联系人一栏盖了蓝色审核章。
回到出租屋,我打开银行App,确认八万元和利息到账,又打开法院退赔通知,保存了六千零四十二元的回单。
桌边还放着那张旧《婚房众筹确认书》。
我用碎纸机把收款码、身份证号和签字页分别处理,最后把新公司的入职表放进抽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