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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更新时间:2026-05-17 09:11:07

林婉如走后,接待室里的龙井茶还冒着最后一缕热气。

姜棠没有动,坐在原位看着沈知寒。

沈知寒也没有动,盯着桌面上那份代孕协议复印件。

过了大概十秒钟,姜棠先开了口。

“你刚才故意激她的。”

“没有激她。我问的每一个问题都跟案情有关。”

“你问她生育史的时候,节奏突然变快了。三个问题之间没给她留反应时间。你在逼她露破绽。”

沈知寒把协议翻开,没有否认。

“有用吗?”

“有。她的手指停了一次,表情变了一次。两次都跟同一件事有关。”

“什么事?”

“她为什么不继续做试管。”

沈知寒翻到协议的第四页,目光从条款上一行一行扫过去。

姜棠走过来,站在她旁边,低头一起看。

协议一共十二条,格式规范,措辞专业,一看就是律师代拟的。

甲方林婉如委托乙方张婷进行代孕,费用三十万,分三期支付,妊娠确认后付第一期,孕满六个月付第二期,分娩后付尾款。

附带条件包括乙方的饮食规范,产检义务,分娩方式选择权归甲方所有。

沈知寒的手指在第七条上停住了。

姜棠也看到了。

“第七条,乙方在妊娠期间不得与甲方丈夫陈建雷单独接触。如有必要之沟通,须经甲方在场或书面同意。”

沈知寒拿起笔,在这一条旁边画了个圈。

姜棠皱起眉头。

“这条不对劲。”

“哪里不对劲?”

“正常的代孕协议不会写这种条款。代孕方和委托方丈夫之间没有任何需要单独接触的场景。如果用的是医疗机构的辅助生殖技术,精子由医院采集和植入,整个过程不需要双方见面。”

沈知寒把笔搁下。

“除非代孕不是通过医疗机构完成的。”

姜棠的眉头压得更低了。

“你是说自然受孕?”

沈知寒没有接这个话,把协议翻回第一页,指着开头的一段文字。

“你看这里。协议里写的是委托代孕,但全文没有提到任何一家医疗机构的名称。没有写精子来源,没有写胚胎移植方式,没有附任何医院的辅助生殖治疗合同。”

姜棠拿过协议重新看了一遍,翻完最后一页,合上。

“确实没有。整份协议回避了所有医学环节的细节。”

“一份三十万的代孕协议,不写怎么怀的孕。你觉得正常吗?”

姜棠没回答,但她端茶杯的手顿了一下。

沈知寒站起来,走到窗边。

楼下的马路上有辆公交车正在靠站,乘客排着队上车,动作很慢。

“姜棠,帮我把张婷的联系方式调出来。”

“你要直接联系她?”

“对。”

“她现在带着孩子躲起来了,电话不一定接。而且你是她的代理律师,直接打过去可能会吓到她。”

“所以让方远打。用律所的座机。”

沈知寒转过身,走到门口拉开门。

方远正好从工位上站起来,手里攥着一沓打印纸。

“沈律,居委会那边的调解记录我刚拿到扫描件,他们答应这周五出纸质原件。”

“先放着。帮我打个电话。”

“打给谁?”

“张婷。代孕案被告,也是我们的委托人。”

方远接过姜棠递来的号码条,拨了出去。

响了六声,没人接。

方远看了沈知寒一眼。

“再打。”

又响了八声,通了。

对面是一个女人的声音,很轻,每个字都压着说。

“谁?”

方远把手机开了免提,放在沈知寒面前。

“张婷女士你好,我是正天律师事务所的方远,沈知寒律师的助理。沈律师想跟你通个电话,方便吗?”

对面沉默了三秒。

“你怎么有我的号码?”

“你上个月委托正天代理代孕纠纷案时留的联系方式。”

又是一段沉默。

“你确定是沈知寒律师?”

沈知寒开口了。

“张婷,我是沈知寒。”

电话那头的呼吸变了,短促地吸了一口气。

“沈律师,你怎么突然打电话来了?是不是出什么事了?她是不是又在搞什么?”

“今天下午林婉如来律所了。”

“她来找你了?”

“来过了,走了。她提了一个庭前和解方案,我替你拒绝了。”

电话那头安静了几秒,隐约能听见一种细碎的声响,布料蹭着什么东西的声音。

“她怎么可能和解。她根本不想和解。”

“你怎么知道?”

“沈律师,我跟她做了十六年的朋友。她做什么事我一看就知道。她要的不是孩子。”

沈知寒把方远手里的免提手机拿过来,声音压低了半度。

“那她要的是什么?”

张婷的声音开始发抖。

“她要的是毁掉我。”

接待室里安静了。日光灯管的白光照在桌面上,照得纸面泛白。

姜棠站在一旁,双臂交叉抱在胸前。

方远的喉结滚了一下。

沈知寒的语调没有变。

“张婷,为什么说她要毁掉你?”

“因为她知道。”

“知道什么?”

“她从一开始就知道。”

“知道什么?你说清楚。”

电话那头又沉默了。

这次的沉默比前几次都长,十几秒。中间张婷的呼吸断了好几次,那种想开口又把气咽回去的声音,很清晰。

沈知寒没有催她。端着手机坐在那里,等着。

终于,张婷的声音重新响起来。比刚才更轻,每个字之间都隔着一小截空白。

“沈律师,我要是说出来,你还会帮我吗?”

沈知寒的回答很快。

“你是我的委托人。事实是什么样,你告诉我。怎么辩,是我的事。”

电话那头又是一段呼吸。

然后张婷说了。

“沈律师,那个孩子不是代孕的。”

方远的手指在膝盖上攥紧了。

沈知寒的眼睛眯了一下。

“不是代孕的。那是什么?”

“是我跟建雷的。”

三个字,建雷。

不是陈建雷,不是林婉如的丈夫。

建雷。

一个女人用这种语气喊另一个女人丈夫的名字,中间省掉了姓。

沈知寒什么都没说。

姜棠手里的茶杯往桌面上放的时候磕了一下,发出一声闷响。

方远张了张嘴,嘴唇动了两下,到底还是没有出声。

“我们在一起快一年了。”

张婷的声音越来越碎。

“一开始是他先找我的。林婉如那段时间天天加班,他说家里就跟住旅馆一样。我当时刚分手,一个人在城里租房子,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他来找我,帮我修东西,陪我吃饭,后来就。”

她停了一下。

“后来的事你知道了。”

沈知寒没有追问那些细节。

“代孕协议是什么时候签的?”

“我怀上之后。”

“先怀上的,后签的协议?”

“对。我发现怀孕的时候吓坏了,跟建雷说怎么办。他说他去跟林婉如谈。过了两天,林婉如来找我,拿了一份协议。她说,就当是帮她代孕的,孩子生下来归她,给我三十万。”

沈知寒把那句话在脑子里过了一遍。

“你同意了?”

“我当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一个未婚先孕,对方还是闺蜜的老公。林婉如没哭没闹,坐在我对面,一条一条跟我讲协议。我觉得她是在帮我。”

张婷的声音裂开了一个口子。

“我到后来才明白,她不是在帮我。她是在取证。”

沈知寒的手指在协议封面上按了一下。

“张婷,你听我说。接下来你不要跟林婉如或者她的律师有任何接触。不管谁找你,不管用什么理由,不接电话,不见面,不签任何文件。有人上门直接报警。”

“好。”

“你现在住在什么地方?”

“在我表姐家。换了一个她不知道的地方。孩子也在我这里。”

远处传来一声婴儿的啼哭,尖细的,刚从睡梦里惊醒的那种。

张婷的语气一下子变了,那种碎和抖全收了回去,换成了另一种东西。

“沈律师,我先挂了,孩子醒了。”

电话断了。

接待室里重新安静下来。

沈知寒把手机放在桌面上,屏幕还亮着通话结束的界面。

方远看看沈知寒,又看看姜棠,嘴里的话嚼了两遍才敢往外吐。

“所以那个孩子是张婷跟陈建雷亲生的?代孕是假的?”

沈知寒没有回答他。

她看向姜棠。

“孩子不是代孕的。那这份协议就不是代孕协议。”

姜棠终于开口了,声音比平时低了半个调。

“它是一张遮羞布。盖在婚外情上面的。”

“对。”

沈知寒拿起那份协议,把第七条那一页朝姜棠翻过去。

“林婉如的生育功能正常。协议里不写受孕方式,不提任何医疗机构。唯一一条特殊限制,是不让张婷跟她丈夫单独见面。先有关系,后有协议。是林婉如主动找上门,主动拟的条款。”

沈知寒把协议合上。

“她从头到尾都知道那个孩子是她丈夫跟张婷的。这份协议不是代孕合同。是她的证据链。”

方远的手心全是汗,在裤腿上蹭了一下。

“那她为什么现在才起诉?”

沈知寒站起来。

“这是第二个要查的事。”

她走向门口,拉开门之前停了一步,回头看了方远一眼。

“明天去查陈建雷。从他跟张婷认识之前开始查,查到现在。重点看他的公司,他的资金流水,他跟林婉如的婚姻状况。”

“查公司?”

“一个男人在婚内出轨,妻子不闹不哭不离婚,花两年时间设了一个局等着收网。这种耐心不是为了报复一段感情。”

沈知寒推开门。

“更像是为了一笔钱。”

走廊的日光灯嗡嗡响着,白光打在她侧脸上,把那抹正红色的口红衬得格外扎眼。

姜棠站在接待室里,低头看着桌上那份代孕协议,食指在第七条那个圈上按了一下。

她没有追出去。

但她抬头看向门口的方向时,眉心压着一道很深的纹路。

这个案子的水,比她想的深。

【本章法律术语备注】

①代孕协议的效力与自然受孕的法律定性:如前章所述,代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但本案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形:所谓的代孕实际上是婚外情期间的自然受孕,代孕协议仅为掩盖事实的工具。此种情况下,协议不仅无效,其签订目的本身即构成对事实的歪曲,可能影响法院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②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如果孩子确系张婷与陈建雷自然受孕所生,则张婷作为生母依法享有抚养权,林婉如作为非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其主张抚养权的法律基础将大幅削弱。

③协议条款的证据价值:本章中沈知寒关注的协议第七条(限制代孕方与委托方丈夫单独接触),在诉讼中可能被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以证明委托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知悉或怀疑代孕方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书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协议条款的异常内容可以作为推定事实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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